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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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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的法律问题

大家好

     我的父母为我买了套房子准备将来结婚用的(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我的家庭比较困难,父母都是农村来的,
父亲在工地上干苦力,母亲在酒店给人刷碗,我在一家小工厂打工工资也不高。就这样他二老辛辛苦苦、省吃俭用一辈子,
在2004年我家买了一套房子(6层6楼,价格11万,现价15万左右)买这个房子不仅用去了父母的所有积蓄还借了很多帐。
在后来的日子里我们全家省吃俭用,把买房借的钱都还了。下步就是打算给我结婚的事了。
   前几天我看见《检察日报》上面有篇文章,看后我很难过。文章中的主人翁开始和我家的情况差不多,
后来他离婚了,房子被前妻搞去了…… 有时我就在想,我的父母千辛万苦的把我养大,万一以后我因感情不和也离婚了,万一以后我
有个什么天灾人祸的,我的父母怎么办?? 房子怎么办?我不忍心将来他们对簿公堂,更不敢想象妻子把我父母赶出家门时,他那那无赖的表情和
伤心欲绝的痛苦…… 要真是那样,他二老会无家可归,只好含泪回农村老家,辛辛苦苦一辈子,到头来……
    所以我想问下,有什么办法在不把房产证过户到父母名下,又不伤女友的和气的情况下,万一将来有什么不测,可以合法的保护我父母的利益
及他应得到的房子。因为房子是他二老买的。

检察日报原文地址:  

原文:儿子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老爹老妈倾大半辈所有买下的房子,却被离婚的儿子慷慨地赠与前妻。终审法院认为赠与有效,因为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儿子名字,“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
——儿子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买房

2007年6月6日,北京大兴。

还没开口说话,何女士已是泪水涟涟。

时光回到2001年1月,何女士一家人决定买房,“这么多年,儿子上学,我又没有稳定工作,爱人在园林局当工人,一家人日子过得挺紧巴。当时,儿子刚参加工作,想着以后生活压力不这么大了,就想买个房子——在小房子憋屈了这么多年,也想在大房子里透口气了。”

一家人把目标锁定在大兴区前高米店村的回迁房:“选中这房,就是看重它比商品房便宜一些。儿子刚工作没几天,还在试用期,一点也指望不上。这些年,爱人收入不高,我靠做临时工贴补家用,也没攒下多少钱。我们把积蓄全拿出来,勉强够在这里买套房的。

“村里明确告诉我们,说这是回迁房,暂时拿不到房产证,甚至可能到最后也办不下来。不过,我们买房是自己住,又不想倒手赚钱,有没有房产证,我们不在乎。”

2001年1月,老两口和儿子兴冲冲到前高米店村交款签合同。麻烦的是,老两口都没带身份证,“活了大半辈子,这是头一回买房,不知道要带什么证件。”

当时一家人住在大兴区亦庄,离前高米店村20多公里,“我们坐公共汽车来,路上折腾了一个多钟头。售楼处的人看我儿子带着身份证,就建议‘别来回折腾了,干脆用你儿子的证件吧。一家三口,用谁的还不一样?’

“就这样,购房合同上写的就是儿子的名字。我记得清楚,那一回,除了房款,还一次性交了3年物业费,5年取暖费,10年绿化费,一共20多万元,儿子没出一分钱。”

为了证明钱是自己而不是儿子出的,何女士把那些票据一一展示给记者看,“这么多年,这些票据一直在我手里存着呢。”

当时售楼处负责和何女士一家接触的,是前高米店村村民郑文,多张票据上,都有他签的字。记者找到郑文,他证实了何女士的说法。

谁也没想到,就是这么不经意说出的一句“一家人,用谁的还不都一样”,为日后纠纷埋下祸根。

                        赠与

2001年4月,房子开始装修,“又花了好几万。我们老两口大半辈子的积蓄,全花在这房子上了。”何女士说。

之后不久,一家三口欢天喜地入住新房。

喜事成双。2001年9月,儿子结婚,“结婚后,我们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这套房一共有三间卧室,他们小两口一间,我们老两口一间,还有一间,是出嫁的闺女回娘家时住。只是到了周末,我们老两口才回农村的老宅住一住。”

2004年8月,儿子突然对老两口说,因感情不和,和媳妇离婚了,“协议离婚手续,当年5月份就办了。儿子怕我们着急上火,一直瞒着我们。按说,父母哪有不盼着儿女家庭和睦的?但从儿子和媳妇关系看,我们早有预感,离婚似乎是迟早的事。”

如果说离婚在老两口意料之中,那么,儿子接下来的话却太出乎老人意料了:“我把房子给了媳妇。”

“他爸爸当时就急了,要动手打儿子,说是你的房子吗你就给别人?”儿子说他们讲好了,媳妇拿15万块钱作为给二位老人的补偿。

“当时房价还不像现在这么高,但也值20多万元,15万元的补偿太低了。更要命的,我们老两口大半辈子收入全都放在这房子上了。房子给了别人,我们只能回农村老宅住。”

何女士告诉记者,关于“补偿15万”,儿子说是他们口头约定的,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上。由于后来女方反悔,不出这笔钱,儿子也一直不配合对方办理房子“交接”手续,直到现在。

何女士的儿子没有接受采访,儿媳“早换了手机号,从来没有联系过”,记者没有听到当事人双方有关“补偿15万”的说法。

                          诉讼

何女士夫妇认为,房子是他们倾其大半生积蓄买的,虽然购房合同书上写的是儿子,但房子不是他的,他也就没有权利把房子赠与前妻。于是,他们把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

记者没有联系到儿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引述了一段儿媳对于本案的看法,大致意思是:既然买房时用的是儿子的名字,那么,儿子即是该诉争楼房的权利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女士夫妇要回房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基于两点:第一,这套楼房不是儿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系父母出资,儿子并没有出资,而且直到两人办离婚手续,儿子也没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即至离婚儿子并不是该楼房所有权人”。第二,房子不是儿子夫妇的共同财产。两位老人以儿子名义购买房屋时,儿子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儿子夫妇的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认为,离婚过程中,儿子将既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楼房,协议确定归儿媳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二位老人的财产权益。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也是两点:第一,既然和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是儿子,他就是该房屋的购买人。至于购房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第二,没有办理产权证并不改变权利人的地位和法律形态。

和一审法院一样,二审法院确认了购买此房款项22万多元由二位老人提供的事实。但判决结果却来个180度大调头。法院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有处分权”,儿子是房屋购买人,对本案诉争房屋拥有处分权,在协议离婚时自愿处分房屋归老婆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余音

如今,何女士一家贷款在大兴买了另一处房产,和儿子住在一起,“出了这事,老伴几个月都不理儿子。可毕竟是儿子,总不能从此断绝关系吧?”她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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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6-19 10:29:20
    这个情况和你的情况完全不同,只要你自己不把房子送出去两老就没事。由于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所以你有权决定房产的归属,明白吗?
    而且两老是在你婚前买的房产,所以不会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以后要离婚,房子也是属于你个人的。如果再要稳妥一点,可以让二老和你写一个明确的声明,表明房子二老买的,是赠与你个人的。去公证一下。
    但是你如果有什么意外,那么房子就变成遗产,要由二老和你妻子分割,理论上是每人1/3。如果你再要保险些,可以自己去公证处立一个遗嘱,明确这个房子归二老所有。

    广***

    2007-06-19 10:29:20

其他答案

    2007-06-24 21:58:21
  • 楼上赖律师说的极是。某严重同意。

    不***

    2007-06-24 21:58:21

  • 2007-06-20 11:53:04
  • 到公证处公正 

    1***

    2007-06-20 11:53:04

  • 2007-06-20 01:30:24
  •   你提到的问题,其他人也不止一次的提到过,主要是对如何界定“婚前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认识不清或有误解,可以理解。
    其实《婚姻法》十七条、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非常清楚,只要认真通读几遍就可以完全理解。
    以你的情况为例:
    “你的父母为你买了套房子准备将来结婚用的(房产证是你的名字)”,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况,是当然的婚前个人财产(这可以以购房及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佐证)。
       你在感激父母倾尽毕生精力、省吃俭用为你购置了结婚新房的同时,也在为如何维护父母对这所房子拥有的权力(因为毕竟是用父母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劳心伤神,能够理解。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有很多可操作方式: 1、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用法律形式再次确认房子是你的个人财产,以避免随着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的延长,派生出许多需要耗费精力和唇舌的问题。
       2、婚前财产公证虽然解决了该房子的权属问题,但一旦你发生不测,仍不能保证该房子完璧归赵于你父母,这就需要你在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同时,一并做一个遗产由你父母继承的遗嘱公证,这实际就是剥夺了你妻子继承你遗产的权力。 3、取之于父母,还原于父母。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该房子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你父母,使他们成为该房子的真正主人,你可以坦然的住在父母是所有权人的这所房子里,而不用担心一旦你的婚姻失败后,女方会借机主张自己对该房子的所有权。且由于是你父母的房子,你只能通过继承的方式重新得到它。 4、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
      因此,随着产权证的所有权人从你变更成了父或母,你对该房子的所有权已不复存在。 但由于产权变更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这对于并不不富裕的你们一家,应该是不小的负担。按不赞成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很难做到“既不把房产证过户到父母名下,又不伤女友的和气”,唯一可行的方法是,由你到公证处做一个遗嘱公证,明确在自己发生不测时,房子由父母继承,这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维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做法。
       。

    海***

    2007-06-20 01:30:24

  • 2007-06-19 17:34:29
  •   ——儿子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当然是儿子错了。错在他“关于“补偿15万”,儿子说是他们口头约定的,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上”。且补偿过低了。
    一审法院错了。国家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产权人以房产证的记载为准,那房子在法律上属于儿子,儿子当然依法有处分权。
      但法院判决错误不可以说成是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正确,既确认了购买此房款由二位老人提供的事实,又依法确认房产权人的处分权。还事实以真实公正合法。 二老人的诉讼请求错了。他们只请求“确认赠与无效”(且这个赠与是合法有效的),而没有请求归还购房款,要知道,没有请求就不能判决,没有诉讼请求,法院不能判决归还。
      哎,令人感叹! 但你这情况不是这样。 首先你是个好人,孝子,你不想做这对不起父母的事。同时,你现在还没有结婚,你可以有下面的办法维护你和父母的权益: 1、你可以在婚前把房子改回你父母的名下,这房就不是你的产权了,那么,你在婚后万一遇此类情况,女方就没有权利要这房子了。
      但你的父母应当立下遗嘱说明该房只遗赠给你一人,如果没有这个遗嘱,一旦继承发生,你的继承将是夫妻共同所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你妻子的一半。 2、你可以在结婚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房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女方无关。但在这种情况下,万一你若遇到意外,该房成为你的遗产时,你的配偶将与你的父母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她可以得到三分之一。
      如果你不想让他得遗产,就现在就立下遗嘱说明由父母全部继承即可。 总地看,不是法律错了,而是当事人对法律不够了解,在行为中存在不完善之处,才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前车之鉴。

    北***

    2007-06-19 17: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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