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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是否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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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是否会侵权?

我是个体户,我这里是小县城,我在工商所注册了店名是,“博雅茶行”
假如外县或者外省的一家店也是叫,“博雅茶行”,并且他已经比我注册在先的话,那么我是否算侵权?
加入侵权》那么工商部门为什么又同意我注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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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5-27 14:28:03
    工商如果你能注册成功的话,
    你用就不侵权。
    因为你合法注册。
    关于名称一般采用地域不同名的情况就可以。(这个地域一般在一个县的内部)
    不同于商标的全国的有效性
    

    g***

    2007-05-27 14:28:03

其他答案

    2007-05-25 18:49:47
  •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你的“博雅茶行”的工商管辖区域不与另一
    “博雅茶行”在同一管辖区,则不构成侵权。
      但若另一外县的“博雅茶行”是省级注册单位,而你也在这个省内则以省级管辖区为准,你则可能对另一“博雅茶行”构成侵权。同理,如果另一外省的“博雅茶行”是国家级,你这“博雅茶行”也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两个以上已经由工商局注册同名发生争议,不能叫做侵权。也不能处罚,但后一个只能改名了。 如果对工商部门的处理有异议或不服,则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

    北***

    2007-05-25 18:49:47

  • 2007-05-25 13:07:10
  •     个体户享有商号权,你可以对“搏雅茶行”进行商号、字号权的注册。我想你并没有注册商号权利,所以工商部门同意他人注册同样的店名并无不可。

    J***

    2007-05-25 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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