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咨询
我公婆把自己的房子更名给他们二儿子了,因为二儿子能报销取暖费,(他们私下写了一个协议:因取暖费问题更名二儿子,房主仍是父亲。)二儿子同意并签字。前不久二儿子死了,老人要把房子更回自己的名字,房产处说必须先更二儿媳妇名后才能更老人名,但二儿媳妇不同意,老人能打赢关司吗?(协议没有到公证处公证,也没有证明人,只有公婆及二儿子三人。)谢谢。
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因此,虽然老人是为区区取暖费能够报销,而把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二儿子的,但自产权变更之日起,房子的所有权人是二儿子,老人变更产权的行为应视为是对二儿子的赠与,房子已经与两位老人无关,而房子的变更时间是在二儿子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特殊约定该房子只是赠与二儿子而非其家庭,则房子是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二儿媳的1/2所有权,,在二儿子去世后,老人未经二儿媳同意是不能擅自将房子的所有权人改成他们的名字的。
房产处的说法没错,但“必须先更二儿媳妇名后才能更老人名”的做法并不准确,因为房子的1/2属于二儿媳,需要在继承完二儿子的遗产(即析产)后,所有产权持有人(包括二儿媳及他们的子女等)宣布放弃自己的产权和继承的份额,才可能把产权再重新变更回老人。
而二儿媳不同意,则意味着该房屋的大部分产权持有人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只能得到继承二儿子遗产的那部分很少的房子份额。 由于老人与二儿子私下签订的协议,由于没有到公证处公证,也没有证明人,,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与国家的产权政策对抗,只能被迫接受这种局面了。
如果二儿媳不同意的话,公婆只有诉讼,以确定该房屋的产权。 如果那协议能够有证据证明是真实的,也就是说能够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公婆的话,则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确定房屋属于其公婆。 然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变更房屋的户主名称。
答:1、94方案具有特殊性,不同于95年之后的房改政策。根据94方案,公房买成产权房,产权证上只能写上一个人的名字。95方案后,这一政策取消。因此留下了许多分歧和纠...详情>>
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