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又100台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于第三天自带金额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问:该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此为合同法案例。有一定的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售的是特定物(100台车辆),且向不特定主体发出销售的意愿,虽然附十天期限,但最终能否实际成交,应当看销售情况,甲无法保证任何来购买的人都能买到,因此这一广告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甲发出的虽然是广告,已经符合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确定,有受其约束的意思,也附有承诺期限,不仅是要约,而且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乙来承诺时,合同已成立,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我看到的大部分案例教材都持后一种观点,如果你为了复习考试,请按后一种意见处置。 但本人认为前一种意见更合理。试想如果这个广告发到CCTV上,全国人民都来进行承诺,那么甲会赔得裤子都没了。当然,现实生活中甲这种广告方式几乎没有了,这是很不规范的广告,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