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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我是否要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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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我是否要给呢?

我在上海租了一套房子,由于我住不完,出租了一间,后来租给了一位男士,他进来住的时候我说最少要租住半年,没有合同也没有协仪之累的东西,后来由于他的生活特惯对我有严重影响,他住不到一个月我就把他赶出去了,房租我按天给他算,该退多少就退多少,后来他说一个月没有到你要我搬二次家,我搬出去的车费你得给我。(大概100元左右吧)请问一下,这个车费我是否得给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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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3-19 01:05:32
      
    这当然是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的合同法律关系。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存在事实租赁的合同关系。
    而且,听我一句话(虽然可能逆耳):这一百元你是应该给的。
    理由很简单:
    因为“他进来住的时候我说最少要租住半年”,这就是你们约定的内容之一。
      后来,“他住不到一个月我就把他赶出去了”。这就是你的违约。尽管“他的生活特惯对我有严重影响”,但是,你们对此情形没有约定。 既然你违约了,依法你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责任没有明确,最起码你要赔偿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他说一个月没有到你要我搬二次家,我搬出去的车费你得给我”。
      这理由不仅合情合理,更合乎法律规定。 呵呵,想开点,这100元权当给我的律师咨询费了,我可是真的律师呦! (我来回答你的补充提问:你说“如果我不让他走,我是不是就只能让他在我这里做什么都可以了吗?”是这样,如果他的行为有失检点,侵犯了你的权利。
      你可以告他侵权,情节重甚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他治安处罚。但是,从你的口气中,对方仅是他的“生活特性”问题;还有,你又问“如果他要搬到美国去,是不是所有的费用也得给呢”?不是,如果他搬到美国肯定不要你买单。因为只能是合理的承担损失、合理的赔偿,100元应该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忠言逆耳,请你理解)。

    非***

    2007-03-19 01:05:32

其他答案

    2007-03-19 15:34:05
  • 100百元是要给的。如果不让他走的话,也不是让他做什么就做什么的,你可以和他约定该遵守什么样的条件,如果他不遵守的话就是违约,就可以在提前通知他搬家了。关于你说的他搬到美国产生的费用,那肯定是不要你赔的,因为那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1***

    2007-03-19 15:34:05

  • 2007-03-19 10:13:39
  • 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说说的话,你是不占上风的(正如"剩者为王"所说的那样)
    建议你们私下协商解决。

    z***

    2007-03-19 10:13:39

  • 2007-03-19 02:35:26
  • 算了吧。不要为了几百块钱。弄得自己不开心。

    大***

    2007-03-19 02:35:26

  • 2007-03-19 01:29:26
  • 我觉得这一百元不应该给,虽然约定半年,但他的行为符合解除你们合约的条件(如他有严重不良的行为),解约是由于他的责任造成的,因此你不用给.

    蓝***

    2007-03-19 01:29:26

  • 2007-03-19 00:28:20
  • 这不是法律问题,或是够不上也没必要.只是你们两协商就可以解决的.给与不给,只是看你自己的意思.想必你自己心中应有答案的.我猜你最后还是给了.

    a***

    2007-03-19 00:28:20

  • 2007-03-18 23:19:17
  • 既然是法律问题,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一、你和房主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里面如果没有允许你转租的约定的话,你私自转租房主是可以要你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你和承租者之间是另一个租赁合同关系,你针对这个人所造成的对房屋的损坏,要向房主承担责任的,这个人和房主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三、这个人影响到你,你把他赶出去是不是违约要看你们当初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在没有到期之前就赶走那人是一种违约。
    四、如果是你违约的情况下,对此人的损失是要赔偿的,这个车费可以看做损失。应当给。
    五、如果你曾有言在先,住这儿可以,但不能影响到我,而那人也同意。那这合同就成立了。现在他影响到你了,赶走就行了,不用赔一分钱。
    六、如果真到了法院,举证是最困难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来举证。你们肯定是没有合同的。。。。。。。

    不***

    2007-03-18 23:19:17

  • 2007-03-18 22:57:46
  • 这不是法律问题,纯属生活问题。如果你觉得你没他厉害,就给吧。就当是少上了一次饭店好了。搬家确实很麻烦的。

    美***

    2007-03-18 22: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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