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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保险具体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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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保险具体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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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17:49:17
  •   
    在我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第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1伤医疗待 遇。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职工治疗工伤 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 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 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 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 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 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2条 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 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 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 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规 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 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 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 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 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 而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 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 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 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 度提供的帮助,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 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无正当 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

    罗***

    2016-12-14 17: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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