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犯罪嫌疑人”称谓的运用
“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广义的称谓,涉及一个案件可以有许多“嫌疑人,”能做出“逮捕”等措施之决定,,必然是在获取证据之后,即确认其犯罪事实之后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一个自然人采取什么样的羁押方式,也必然是依据其所犯罪之事实而决定的。也就是说,既认定了这个人是犯罪作案人,而又说这个人是“犯罪嫌疑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又该怎样称呼被“当场击毙”的人呢?
这是我国刑事制度与国际接轨,保护人权的体现。 我国的法治原则之一就是“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就是说,在没有经合法判决有罪之前,不能定罪。未定罪之前,只能称为嫌疑人。 以前,只要采取强制措施就称“罪犯”的做法,被彻底废除了。
法律概念上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定其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人。 如果被起诉后并被法院确认犯罪,就是犯罪份子了.
公安机关认为,并不代表法律认为其有罪,法律的审判者是法院,因为非审判不得获罪,这就是称呼改变的意义.
答:这是个法律名词。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定其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姐是同母异父,她的生父去世后,母亲...
答:老兄:第一,女婿和儿媳是不能继承遗产的。第二,无论女婿和儿媳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不签字,都不影响调解书效力,调解书只要继承人签字即可。第三,法院搞错的是不该让女婿...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