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法律中存在哪些缺陷?
涉外结婚法律中存在哪些缺陷?
第一,主体的不周延性。《民法通则》第147条只规定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除该条规定的这种情况外,还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人结婚和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两种情况。 第二,连接点的单一性,即结婚只规定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的规定简单易行,便于操作。
但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以及一些特殊婚姻的问题,单单依照婚姻缔结地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会造成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容易产生 “跛脚婚姻”。 第三,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加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结婚的形式要件有着不同的内涵,各国对两者在法律适用方面采取不同的规则。
结婚的实质要件关系到本国的人口素质、民族身心健康以及家庭的稳定等,所以各国一般对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定较为严格,往往采取重叠冲突规范的做法,不仅要符合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律,而且也要符合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则是关于结婚的外在形式问题,为了确保婚姻的有效性,应对此进行宽松的规定,一般都是采取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做法,只要当事人的结婚形式符合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
答: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和必须排除和禁止的条件(消极要件)。...详情>>
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