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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债务清偿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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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债务清偿有哪些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的债务清偿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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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17:11:49
  •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股东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一致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   缴纳担保责任是指未缴纳股款或交付实物的股东,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缴付财产价款的义务,这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得到印证。但是,这一责任仅在股份公司当中得到确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没有有所规定。   差额填补责任是指如果出资实物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款时,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九十四条第二款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是相同的。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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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1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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