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般按照下述情况确定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既然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在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工程的交付日为工程款的应款时间是非常合理的,符合“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普通公平交易观念。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总是发包人有意拖延工程款的结算,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在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情况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或申请仲裁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即在建设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也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下,一般以起诉到法院(或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然这里的计付标准不能约定过高(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宜)。
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答:首先,贵单位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详情>>
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