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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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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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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5 15:11:52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般按照下述情况确定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既然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在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工程的交付日为工程款的应款时间是非常合理的,符合“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普通公平交易观念。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总是发包人有意拖延工程款的结算,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在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情况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或申请仲裁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即在建设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也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下,一般以起诉到法院(或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程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然这里的计付标准不能约定过高(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宜)。
      
         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迩***

    2018-04-25 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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