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证据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证据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物证主要有以下五种:肇事行为直接侵犯和损害的客体物,如现场留下的尸体;肇事工具,如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痕迹,如刹车印痕;当事人在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如工作证、名片、手表;事故引发的损害后果,如车翻人亡的情况。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交通事故的书证主要有:驾驶证、加油发票、货运发票、车辆材料维修单、病历、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身份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知道的情况向调查人员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交通事故中的证人有以下几类:发生事故现场的目击者;乘客、成员、同行者;车主、单位领导、家长及与事故原因有关的人员。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导致事故的发生者和亲身经历者,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对事故真相比任何人清楚。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驾车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谁开的车、有无驾照、有无同车人、肇事车号牌;开车前休息是否充分,吃饭喝酒情况,出车前的心态;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出车前是否做过安全检查;开车时间、行驶方向、行驶路线;驾车速度、天气情况、路面状况、车道;行人状况、危险距离、紧急措施。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报告。交通事故鉴定结论常有法医鉴定、车辆鉴定、痕迹鉴定、伤情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交警部门事故处理人员依法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车辆、尸体、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载。
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如现场丈量、现场记录、画面场图、尸体的检验笔录;对人体受伤部位的检查诊断笔录;车辆检验笔录。 (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音响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视听资料主要有录音、录像,一般在重大、特大事故中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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