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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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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呢?

承包人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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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0 16:24:53
  •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文列举了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其中即包括“在营运中发生事故”这类情况,但《条例》规定的受保护对象为“职工”,因而张某的身份算不算“职工”便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我认为,虽然张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表面上签订的是《承包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但是,细细分析会发现,他们之间实际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承包协议》严格上讲就是劳动合同,而出租公司与张某之间实质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只不过写法有点模糊,所以,张某的事故应当被认定工伤事故。
       本案涉及的实质上就是“大承包”与“小承包”的关系。总承包商每个月收取管理费就应该对“小承包商”行为负责,这点没错,但是,对于张某发生的事故性质,需要深入追究,因为性质的不同引发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比方说,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以及自残、自杀而伤亡的都应当被排除在工伤之外。
      因此,我觉得工伤是否被最终认定还取决于“事故”明确定性。 第一,本案的焦点是对张某与汽车出租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也就是对《承包协议》的性质界定,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不存在工伤问题,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张某的工伤认定才可能成立。
      第二,所谓的“承包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小承包协议,是用人单位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其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性质,张某与出租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内部关系。
      第三,“在营运中发生事故”所指“营运”一般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这与“工伤认定”要求的基本要素相吻合,除非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特例情形,如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以及自残、自杀而伤亡,但本案并未反映此信息,因此可以做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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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0 16: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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