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二oo一年《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三种,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即无论是夫妻婚前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而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这里应特别注意这两种情况:一是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当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时,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答: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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