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一些什么?
签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一些什么?
一、限制买房方使用权。我们知道,买房不仅包括了室内面积,外面的公共面积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很多开发商却做出这样的条款:“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 这显然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如果遇到这样的合同条款要及时指出来。刚一发现就应当指出来并强令开发商更改,如果对方坚持己见,那么不如放弃这处房产。
二、排除消费者法定享有的权利。小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一般都配有车位,该车位应当属于业主,他人无权处置。但是开发商往往利用买受人的不知情作出这样的条款:“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物权法》规定业主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要明确指出,对这样的条款一旦妥协将会造成业主生活上很多不便,所以业主要注意开发商对公共设施的约定。 三、自行设定免责条款。比如,“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同类条款的性质同只规定买受人承担责任一样,单方面约定买受人的义务但避免了开发商的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等。而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因,不能成为开发商避免责任的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在享有权利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开发商在享受经济利益的时候应当保障客户的权益,那些避免自己责任、加大买受人责任的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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