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法鉴定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伤情司法鉴定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伤情司法鉴定办法的内容: 一、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二、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三、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四、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