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什么时候施行?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答:第十九条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 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 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