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常识中被监察人员出具伪证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西部某县发生一起严重社会治安事件,该县公安局在此危机 处理中存在违纪行为。赵某系该公安局治安民警,在接受监部门 询问时称,此治安事件涉案人员夏某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并保证其证言属实。后核实赵某系作伪证。那么被监察人员出具伪的,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出具伪证”是指被 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为了逃避监察机关的法律制裁,掩盖违纪实,或者为了包庇违纪者,以假乱真的行为。
证据,是监察机关对违纪 行为定性处理的重要依据,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过程 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这是正确定性的前提和基础。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负有提供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据的法定义务,不 得提供虚假情况,以掩盖违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本案中赵某接受监察询问时,作伪证包庇夏某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对 伪证者的制裁可以从轻掌握,进行批评教育即可;如果伪证足以影响 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法律规 定适用罚款、拘留等。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 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 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 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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