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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回质物或者留 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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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回质物或者留 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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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2 16:01:53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 者以权利作为标的物,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实现权利中的财产权所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其中移交的动产或权  利为质物。
      留置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 偿,其中被留置的动产是留置物。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 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根据这 一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1) 清偿债务。质物和留置物的主要目的在于担保 权利人的债权获得清偿。
      如果管理人向质权人或者留置 权人清偿了债务,该权利人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基础 就不复存在,管理人此时就可以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1) 管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了其可以接受的担保。管 理人如果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提供了其他方式担保, 如保证、抵押或者提供其他质物等,又为质权人或者留 置权人所接受的,可以使原来的担保方式发生变化,原 来的质押或者留置状态消失,管理人可以收回质物或者 留置物。
      管理人为了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 债权额时,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 限,即管理人所付出的代价不应当高于质物或者留置物 的价值。

    A***

    2017-03-12 16: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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