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回质物或者留 置物?
管理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回质物或者留 置物?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 者以权利作为标的物,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实现权利中的财产权所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其中移交的动产或权 利为质物。
留置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 偿,其中被留置的动产是留置物。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 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根据这 一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1) 清偿债务。质物和留置物的主要目的在于担保 权利人的债权获得清偿。
如果管理人向质权人或者留置 权人清偿了债务,该权利人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基础 就不复存在,管理人此时就可以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1) 管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了其可以接受的担保。管 理人如果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提供了其他方式担保, 如保证、抵押或者提供其他质物等,又为质权人或者留 置权人所接受的,可以使原来的担保方式发生变化,原 来的质押或者留置状态消失,管理人可以收回质物或者 留置物。
管理人为了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 债权额时,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 限,即管理人所付出的代价不应当高于质物或者留置物 的价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九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详情>>
问:输卵管不通怎么治疗问输卵管不通怎么治疗?我结婚三年了,但一直没有怀上小孩,到医院...
答:输卵管是一条弯曲的管腔,开口于子宫角两侧,外端游离,靠近卵巢,全长约8-15cm,在临床上,30%原发性不孕和80%继发性不孕是由于输卵管因素而造成。输卵管阻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