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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应当如何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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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应当如何实现呢?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应当如何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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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28 00:17:33
      一般地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  义务,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债 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 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碍有同一内容或者  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 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 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 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 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予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 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予财产的行为而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 务额,又可随时让予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这种特别担保 方法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保指的是第三人和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廖***

    2018-05-28 0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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