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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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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如何确定?

关联企业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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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11 17:19:10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这一规定表明,关联企业之间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关系,其交易活动往往不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是一种转让定价,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处理方式是由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这里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当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该合理方法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体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如果违反独立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王***

    2017-03-11 17: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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