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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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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07:20:07
  •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所得”状态下权利请求人不存在 1。自始没有权利请求人。如某人非法集资100万元后投资一定领域,收益20万元。非法集资的100万元应该退还给投资者,非法集资人对其不享有所有权,不是违法所得。对该20万元的收益,投资者同样不能主张权利。
      而与非法集资人进行一定领域交易的行为人也不能主张权利,因为不论100万元资金来源如何,非法集资人与交易行为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合法就应受法律保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源法律关系(投资者和非法集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影响,虽有联系,但独立且具有无因性。
      同样,交易行为人同样不能以非法集资人用于交易的100万元系非法集资为由而主张交易行为违法,从而对其产生的20万元收益享有所有权。此种情况下,投资者、非法集资人、交易行为人自始都不是20万元收益的权利请求人。 2。因侵害法益导致丧失权利请求人。
      此种情形下的违法所得,原本是存在相应的权利请求人,只是由于侵害受国家保护的法益,权利请求人出现空缺,才使得原本还不是违法所得,但由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基于“违法行为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而丧失权利请求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某人为生第二胎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由于行贿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对行贿数额不再享有请求权。而受贿人同样对此1万元自始不享有所有权。此种情况下,1万元构成违法所得,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3。因法律事实导致权利请求人丧失。此种情况下,“违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原本存在相应的权利请求人,只不过由于权利请求人以作为或不作为放弃权利或者死亡而无相应的权利继承人时,导致对违法行为人的非法利益处于无人请求的状态。
      ” 4。权利请求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找而推定为违法所得。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一般会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则权利请求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找,其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5。权利请求人因无法证实而推定为违法所得。此种情况下,“从纯粹的事实意义上来说,是存在权利请求人的,但由于无法用法律证据有效证实其存在时,法律就视其为无权利请求人,将违法行为人所拥有的利益界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街头流动小商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经营行为已构成质量、价格等欺诈行为。
      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购买者亦不能提供所付价款的销售凭证或者收费单据,使其价格欺诈中的大部分违法行为无法得以证实。如果在某次行政执法过程中,经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或有人举报,有欺诈行为的流动小商贩受到行政处罚。然而,对无法证实多数购买者所涉的那一部分价款,由于无法确定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请求人,此种情况就构成违法所得。
       (二)“所得”状态下所投领域不确定 笔者认为,鉴于违法所得具有无限拓展的可能性,从其所投领域可分为合法、违法、脱法 (本文不涉及脱法的讨论)三种情形;从其所投效益可分为增值、保本、亏损三种结果。因此,无论违法所得所投领域如何,如其投入后增值,可将先前违法所得同后续收益一同确定为违法所得;如其投入后亏损,如仍有违法所得投入后现存的资金或对应的实物、资产,可将它们确定为违法所得;如其投入后保本,其保本的资金或对应的实物或资产可确定为违法所得。
       (三) “所得”状态的确定与物权法的冲突 此种情况下违法所得的确定(仅限于物权法上的物),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取舍与平衡问题。如违法行为人对违法所得之标的物是事实占有,“所得”状态下权利请求人不存在。随后违法行为人在私法领域对其使用、收益或处分。
      一是如果对其行使用益物权,能否对违法所得之标的物上所产生的使用、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如果对其行使担保物权,能否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的确定优于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而实现?二是违法行为人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实施了无权处分,第三人基于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了其所有权,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能否对善意第三人“所有”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三是如何解决违法所得的确定与归国家所有的冲突?上述问题,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违法所得所经常遇到的,必须做出一定界定。
       1。违法所得的确定与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冲突 对此情形,违法行为人在违法所得之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并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要么是消费后使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减损,要么是使用后在其上产生了一定收益。 笔者认为,在此物被确定为违法行为人之直接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如因违法行为人自身使用致其减损,应将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机关可实施没收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并处与其物减损之差额相当数额的罚款。如因违法行为人自身使用致其灭失,可将违法所得的确定转化为与灭失之物大体相当的行政罚款手段予以解决。如因违法行为人自身使用致其收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及其收益一并确定为违法所得。
       同样,在违法行为人以事实占有人的身份将此物向第三人设定用益物权,当第三人对此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又该如何?一是,当第三人是善意时:a。如善意第三人使用致其减损,应将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随后,结合具体案情,由违法行为人对善意第三人予以相应民事赔偿后,行政执法机关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b。如善意第三人使用致其灭失,此物仍应确定为违法所得,但善意第三人在其灭失范围内免责。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应责令其承担与灭失之物大体相当的行政责任予以解决。c。如善意第三人使用致其收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及其收益一并确定为违法所得,但应给予善意第三人收益范围内的一定补偿。
      二是,当第三人是恶意时:a。如恶意第三人使用致其减损,行政执法机关仍应将现存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b。如恶意第三人使用致其灭失,由违法行为人和恶意第三人在其灭失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再由行政执法机关对两人实施与灭失之物价值大体相当的行政处罚。
      c。如恶意第三人使用致其收益,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及其收益一并确定为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的确定与担保物权实现的冲突 对此情形,违法行为人若以自身违法行为所直接获取的标的物,向抵押权人设置抵押,违法行为人此种情形下则作为抵押人,在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行政机关也通过合法程序认定此物系违法所得。
      此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违法所得的确定与担保物权实现的冲突?于公,违法所得的确定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与违法所得有关的行政处罚手段的先决条件,合理确定违法所得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于私,抵押权人在民法领域享有物权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当初成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定。
      就笔者观点而言,可遵循先民后行原则以解决此种冲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在抵押人能够不以抵押物为清偿方式的情形中,由抵押人对抵押权人进行债务清偿(至于如何清偿不在此讨论)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由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定其为违法所得从而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
      在抵押人以抵押物作为清偿方式的前提中,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确定为违法所得。但抵押权人对违法所得之标的物仍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权人就其法定方式优先受偿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实施与违法所得之标的物相当价值的其他行政处罚手段,以实现私法与公法的平衡。
       3。违法所得的确定与归国家所有的冲突 笔者认为,第一,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手表应确定为违法所得,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a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实现过罚相当。第二,依法律有关规定,国家是手表的继受所有人,为了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价值,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将手表转让给b。
      第三,b在手表确定为违法所得之前所进行的交易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 (四)违法所得的确定与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 笔者此处讨论的情形是,违法行为人将违法所得以有偿转让的方式,使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行政机关在确定其为违法所得后,没收违法所得与第三人“善意取得”发生冲突怎么办?笔者认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应以违法所得的确定为前提,而违法所得的确定也应考虑第三人主观方面是否善意及客观行为是否支付对等价值的因素。在财产取得的保护上,行政法虽有着不同于私法的价值目标和纠纷解决机制,但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也要兼顾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若第三人主观方面是善意且客观行为上也支付了对等价值,行政机关在确定此物系违法所得的同时,则对违法行为人没收相当于其所获对等价值的价款。当然,在善意第三人同意上述处理措施后,在私法上,应由违法行为人对其进行相应赔偿,国家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除此之外,第三人以无偿方式或以恶意方式取得了违法所得之标的物,在确定此物为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对此情形可以不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上述就是小编对“行政处罚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认定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应该从“所得”状态下权利请求人不存在、“所得”状态下所投领域不确定等情形加以确定。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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