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把共同共有的房屋转让了,怎么办?
丈夫瞒着妻子把共同共有的房屋(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转让了,现在妻子在不起诉离婚的前提下该如何请求法院对丈夫的行为予以制裁?并如何挽回损失?可否请求分得房款?请专家指教,谢谢。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丈夫瞒着妻子把共同共有的房屋(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转让了,”现在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女方当务之急是要向法官拿出 (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证据,没有让法官信服的形成证据链的证据,一切都无从谈起! 。
你直接去人大,或者找新闻媒体曝光此事,将事情闹大,造成社会影响,让天下的人知道您的委屈。再找司法机关,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件事情。
1.产权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只要权利人到场就可以转让,无需公证程序。怎么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没有妻子的签字,房产交易中心是不可能给办理过户手续的?向法院起诉房产交易中心,向法院起诉该转让合同无效.
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如她能提供共有财产证明法院应宣布该转让合同无效。
丈夫瞒着妻子把共同共有的房屋(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名字)转让了,1.妻在不起诉离婚下如何请求法院对丈夫的行为予以制裁并如何挽回损失?2.可否请求分得房款? 现在房子的权利已经转移。且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女方又不想起诉离婚,要求婚内财产分割,法院是不受理的,还有其他途径吗?如夫妻一方恶意占有、使用、隐藏、转移共有财产,不起诉离婚,另一方的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障?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答: 1.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丈夫一人没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权)。2.当然不能。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这房子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丈夫单方面转让是无效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第一道关口就是公证,必须由共同的产权人到场核验身份后才能办理,如果妻子不同意,这关就过不去。未经公证是不能过户的,未办理过户,即未进行产权变更,该转让行为是效的。
2、如果公证处真的为其办理了公证,只要公证书上没有妻子的签字,这就说明这是一个非法的公证,当事人可以请求将其撤销。 3、再退一步说,如果说不仅在妻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办了公证,且办理了产权证,这也是属于非法骗取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4、实际也许情况并不这样复杂,可能是公证和过户都没有进行。因为一但去了房产处,买房者知道了其中的问题就会放弃这个交易的。如果是这样,只要妻子把事情真相原委告诉买房者,买房者一般是会要求解除这一买卖关系的。 5、如果这买房者知道真相后仍执迷不悟,则属于与卖方恶意串通,妻子则可以将丈夫与买房者一同告上法庭,由法院宣告该转让无效损失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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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妻子的签字,单有一方的签字,房产交易中心是不可能给办理过户手续的. 向法院起诉该转让合同无效.
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和。当然可以请求分得房款。广州咨询电话:13729807665
可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是共同财产,要回来时不大可能了,因为对方很可能是善意,以现有证据看! 你可得到房屋价款的至少一半。确认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是共同共有后,如果离婚,你就不会受到损失。
1、妻子如不想卖房,可持身份证明去房管局申请撤销买卖,卖房归于无效。房管局在未核实产权所有人的情况下,房子过户,是过错,应予撤证。如经过公证程序,同样,应先撤销公证,再撤房证。 2、如妻子只想挽回经济损失,与丈夫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要求分房款。 3、如房管局、公证处不同意撤证,可将其诉至法院解决,丈夫可列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权、无效,违法。责任人以为此付出代价(少分财产)。
1、这种单方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妻子事后予以确认,那么该行为有效;如果妻子对此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行为无效,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如果丈夫的行为给妻子造成损失 的话,那么妻子可以向丈夫请求赔偿。 2、如果妻子向丈夫提出分得房款,那么说明妻子对房产进行交易是持同意态度的,那么房产交易行为有效。 3、如果妻子同意房屋买卖有效的话,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可以进行约定。
可以要求分得房款 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可能? 没有妻子的签字,单有一方的签字,房产交易中心是不可能给办理过户手续的. 向法院起诉该转让合同无效.
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婚姻法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详情>>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