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不明导致纠纷:从界说不难看出,两种权力在意义上不同显着,关于著作权答应合同而言,分为三种类型:一般答应;排他答应(除了被答应人,只有作者可以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运用著作,但作者不得另行答应别人);独占答应(除被答应人外,在合同约好期限内连作者自己也不得运用著作,更不得另行答应或者转让)。但合同一旦期满,上述三类合同中的被答应人均不再对著作享有权益,全部的著作财产权都回归于作者。相对而言,著作权转让合同则意味着合同一旦收效,受让人就“买断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悉数或部分,作者今后在著作有用期内想要对合同所涉著作进行商业性运用,也相同需要获得受让人的答应。明显,相关于著作权答应合同,作者让渡的权力大大增加。因而,关于两种合同,作者要在慎重辨认的基础上当心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