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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差,索赔多少才不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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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差,索赔多少才不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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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3-20 18:48:14
    按照现行的规定赔偿数为损失是二倍以上,当然造成其他伤害后果的还要如外再算赔偿数额,若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索要高额的、无理的索赔,以不赔偿就向有关部门告发为由,就属于敲诈勒索了;至于犯罪的数额起点,各省规定规定有所不同,杜律师讲北京的为1000元,我们山东的犯罪起点也是1000元。

    r***

    2006-03-20 18:48:14

其他答案

    2006-03-20 12:47: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潇***

    2006-03-20 12:47:28

  • 2006-03-19 23:05:31
  • 北京壹千就够了

    4***

    2006-03-19 23:05:31

  • 2006-03-18 18:17:42
  •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阿***

    2006-03-18 18:17:42

  • 2006-03-16 10:42:13
  • 现在的国家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象美国有桩关于电厂的案件(公民用电也算消费吧),几十户起诉达2亿美元.他们考虑到了使用这种商品产品后所造成的后果,诸如身体,精神创伤等.还有如烟草等消费(现在烟草公司都加了吸烟有害身体健康,那么以前呢!)
    小案件(未损害或未有大的损害到身体精神)就小处理;大案件只能先协商,不成就诉诸法律(虽然所获赔有限),
    就等法律如何完善了

    阿***

    2006-03-16 10:42:13

  • 2006-03-15 21:48:50
  • 不是看多少,要看动机。 
    如果动机只是索赔,应该协商;协商不成,投诉或诉讼。如果是这样,随便你要多少都不算 敲诈勒索,充其量达不到你的要求就是了。
    如果动机在借此大赚一笔,手段是威胁“如果不赔就···”,那么,你要的数目再少,也构成敲诈勒索了。

    看***

    2006-03-15 2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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