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责任应该谁承担?
05年交的房,09年发生卫生间漏水开发商维修过一次,但未完全维修好,现又发生漏水,维修责任应该谁承担?业主并未因使用不当而是房屋质量太差,但是开发商以超过保修期5年不承担维修责任,请问5年的保修时间是否应从最后一次维修时间算起?屡修屡坏的维修责任是否应开发商承担?
关于房屋保修问题的复函杨小姐:
您通过市政府网站百姓热线反映咨询的:房屋漏水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的问题,
《建筑质量管理条列》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
答:新建商品住宅防水保修期限有两条规定限制:①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②交钥匙后3年。举例说明:09年1月2日竣工验收,施工企业保修至2014年1月1日;但若房子直到今...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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