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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产假可请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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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产假可请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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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3-09 13:02:18
    正常90天,晚育增加30天。如果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
    但还需看自己单位的规定

    天***

    2006-03-09 13:02:18

其他答案

    2006-03-08 05:21:53
  • 前3后4周
    我们单位是

    l***

    2006-03-08 05:21:53

  • 2006-03-07 14:05:55
  • 正常90天,晚育增加30天。如果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

    g***

    2006-03-07 14:05:55

  • 2006-03-07 08:24:33
  •      你好:请看以下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摘抄,相信对你有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8年6月28日国务院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因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时间:2002/09/26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贤***

    2006-03-07 08:24:33

  • 2006-03-06 18:45:27
  • 男士:
    一般10天,
    双方均晚婚时为15天。

    只***

    2006-03-06 18:45:27

  • 2006-03-06 17:26:08
  • 按国家规定的。

    运***

    2006-03-06 17: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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