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1231
合同到期是12.31,12.30 提出辞职(不再续约)。。。详细请看我的问题合同12.31到期,我12.30提出不再续约了。公司要求我要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把工作交接完毕(一个月内)才走。考虑到我暂时新工作还没落实,所以就继续工作下去了。因为考虑到我可能1。20日之前应该可以把工作交接完毕了,所以公司就打算1.20进行离职手续。 那么,我1月份是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么这段时间公司给我购买的保险,养老之类的必须要交吗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在12.31日到期,届时合同自行终止,不适用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 但由于涉及到部分工作需交接,你应单位的要求继续工作,直至交接完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公司应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切记不是办理离职手续)时,按规定向你支付工资,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金等。否则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形成劳动争议。你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支付克扣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2、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3、补缴社会保险金等。
仍然要为你交纳保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虽然你是合同期满,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不能对你怎么样。但是,如果你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了十年,现在又不想再在原公司工作,其实可先与公司签定不定期的劳动合同,然后再找适当时候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按法律规定,公司将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雇佣你,虽然没有签合同,但可视为原合同自动延期。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这样你就不会吃亏。现在,他们要求你继续工作一个月,是有道理的,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公司应按正常的情况为你购买社会保险,正常给你发工资和补贴。
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并且有工资产生,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
答: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详情>>
问: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我很困扰也很担...
答:还是到医院检查治疗的好 这里回答不了专业问题 不要担心不要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