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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拆迁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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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拆迁中发生的?

如何鉴定拆迁中发生的"他处有房"?苏州 拆迁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请网友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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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8-10 00:02:20
  •   新的房屋征收开始后,结合几处的征收实例,看起来关于他处有房,不同拆迁方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所以还是研究一下征收方的政策,另外再积极争取。    目前苏州虎丘区、高新区拆迁房屋采用的、而且冠冕堂皇、大讲特讲的政策只是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6号令) 。
      但是真正实施起来,特别是当此政策要适用村里的多层房屋时,高新区为了考虑自身的利益,为了满足其街道与苏高新集团成立有限公司赢利最大化的企业宗旨,私自采用无任何法律效力和行政强制力的苏高新管纪[2008]42号会议纪要,对被拆迁户低补偿低安置,严重违背了(市政府第16号令)其中按照新区具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宗旨。
       苏州高新区借口苏高新管纪[2008]42号会议纪要对老百姓进行低补偿底安置,其实质是藐视群众的合法权益、藐视人权、歧视外来人口、完全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变相与民夺利的违法行径,更把什么惠民举措、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宣传口号统统的抛到太平洋去了! 没有合理合法动迁政策,拒绝拆迁,请把你的拆迁政策制定好了再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拉***

    2013-08-10 00:02:20

  • 2013-08-10 00:00:19
  • 私房动迁与户口没有关系,若是使用权房,不影响你动迁补偿~~~具体还要看拆迁政策的呀~~~
    【亲,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麻烦“有用”--“打赏”~~谢谢了~啊~】

    匿名

    2013-08-10 00:00:19

  • 2013-08-09 23:59:13
  •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
    一、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二、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如果能帮到你,麻烦点击“有用”,谢谢!。

    便***

    2013-08-09 23: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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