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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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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问题

双方结婚12年,婚房为男方婚前母亲出资购买居住权一户(购买价格1W多元),居住权为男方名字,婚后9年左右由夫妻双方决定出售该房屋的居住权,得款11万元,后用该款开了家小店由女方经营一年,亏了3万元并结束营业,现双方因家庭矛盾准备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赔偿其结婚期间开店所亏的3万元,女方需不需要赔偿?赔偿或(不应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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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3-06-20 19:38:37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变现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用于投资开店,亏本的三万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但是我国婚姻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法条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比如自然增值怎么定义,收益怎么定义等。

    3***

    2013-06-20 19:38:37

其他答案

    2013-06-21 17:54:33
  • 婚后开店投资,共同承担风险,不需要赔偿。

    金***

    2013-06-21 17:54:33

  • 2013-06-21 07:32:17
  • 1,开店亏损不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若因开庭向第三人借钱,这笔钱就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深***

    2013-06-21 07: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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