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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建立矿产资源“一矿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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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建立矿产资源“一矿一档?

关于如何建立矿产资源“一矿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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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04 16:37:15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以23号部长令公布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实施意见如下: 
          一、广泛宣传《办法》,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帐户和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促进准确、全面、及时地进行资源储量统计,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从事矿政管理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原有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矿产资源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开发利用统计制度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合并为一项制度有利于减轻采矿权人的负担和减少基层管理环节。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利用本地媒体如报纸、广播、网站进行专题宣传,宣传施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矿产资源管理相对人认识到履行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是国家赋予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宣传《办法》的文章体裁可以是专题文章、问答或条文解读。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任务    为了贯彻实施《办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省厅以国土资[2004]38号文转发,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部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除按《办法》和部有关通知要求开展资源储量日常性登记工作以外,需集中开展如下资源储量登记工作任务:    (一)原储量登记表的更换    所有矿山企业原《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必须更换为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通过更换登记,建立矿产资源登记数据库,收集完整、全面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等信息。
          (二)地热、矿泉水资源补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地热、矿泉水纳入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范围,因此,必须对地热、矿泉水进行补登记。    (三)建立矿产资源登记数据库系统    采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软件,录入登记成果,建立完善的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系统,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编制提供数据基础。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措施和任务安排    各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通知》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一)主要措施与要求    1、加强培训,保证登记质量    新的登记书种类多、内容多,专业性强,为确保登记统计质量,必须加大培训力度。
      省厅举办《办法》培训班,培训到每一个市县国土资源局从事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和大、中型矿山企业从事资源储量管理地测技术人员,各市也要举办培训班,培训到每一个采矿权人。今后,凡新上岗的从事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做好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安排专门人员承担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3、资源储量登记可实行委托制,采矿权人因缺少技术人员无法填写登记书的,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评估员有偿填写。    3、已做过地质勘查工作计算了资源储量,并经过评审或审查但未列入《截止二○○三年底安徽省矿产储量简表》的矿区,未开采的应由探矿权人补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已开采的应由采矿权人通过更换登记或补办登记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4、未列入《截止二○○三年底安徽省矿产储量简表》矿区的采矿权人,通过核查检测核实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履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后,可纳入“上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与上表矿区一起进行年度统计。    5、市、县(市)可根据“上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采矿登记的资料,列出需更换登记或补办理资源储量登记采矿权人的清单,并督促采矿权人更换登记或补办理登记手续。
      更换登记或补办登记手续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要求进行。    6、认真按照《关于采矿权行政审批会签中有关储量登记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40号)的要求,做好矿权审批中会审、会签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7、对于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的填写内容可以从简,必须填写内容参见附件一《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小型(含小型)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推荐填写项目》,其他项目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对于查明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后转入高级别勘探的,需要办理查明资源储量登记,直接转入采矿权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占用资源储量登记。    (二)时间安排    1、甲类(包括地热、矿泉水)矿产矿山更换登记和补办登记手续应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
      未上省表的砂、石、粘土矿山登记书的更换和补办登记手续由各市自行安排,但必须在2004年底前完成。    2、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各市、县应按照部提供的资源储量登记报盘软件系统录入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并上报全部登记数据库。
          日常资源储量登记书应利用资源储量登记报盘系统及时录入数据库,并按要求进行下发与上报。    (三)更换登记和补办登记程序    1、在省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省厅发证矿山清单另行下发,在采矿权登记和延续过程中已经按新的登记书登记的不在更换之列),由矿山所在市、县通知矿山填写新的登记书一式三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核实:2003年8月1日以前由市县组织审批的地质勘查报告,由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2003年8月1日以后经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由专家组长签署核实意见;2000年10月1日以前由原省矿资委组织评审的报告,由省厅负责核实;2000年10月1日以后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含筹备期间)评审的报告由评审中心负责核实并签字、盖章。
      核实内容主要为矿产资源储量数字和矿区以及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坐标以及其他填写项目。    4、下级主管机关初审内容包括:矿区范围坐标与采矿许可证范围是否一致;资源储量计算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范围是否一致;其他内容填写是否真实。    5、上报资源储量登记书,由省厅登记的,其中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含筹备期间)组织评审的报告,由省厅转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核实。
          6、省厅批准更换登记后,退两份登记书给市局,市局留存一份,退矿山一份。    在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更换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比照上述程序进行。    四、资源储量登记与资源储量评审、采矿权登记和探矿权登记和工作的衔接措施。
          为了方便管理相对人和保证登记书质量,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资源储量登记与相关矿政管理工作的衔接作如下要求:    (一) 资源储量登记与采矿权、探矿权登记权限一致。即查明资源储量应在部、省登记,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按照规定分别在部、省、市、县登记。
      当资源储量报告由市、县组织审批的,而需要在省厅登记采矿权的,市、县应当在资源储量登记书“下级管理机关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并作为采矿权登记报件。    (二) 资源储量登记与资源储量评审的衔接    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时,报告提交人可在评审合同中增加委托评审机构负责填写相应登记书的条款,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指定专家组长填写登记书,资源储量登记书的填写应在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之前完成并通知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
          市、县没有评审机构的,由专家组成员或专家组长填写登记书,专家组长出具核实意见。    查明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的,填写查明资源储量登记书(含地热、矿泉水),新设采矿权或扩大、缩小采矿权范围的填写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    (三) 资源储量登记与采矿权登记的衔接    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书作为采矿权登记(新设、变更、转让、注销)的必备报件,在会签时由资源储量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登记,矿权延续的,应附原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原资源储量登记书丢失的,应要求矿权人补填登记书。
      没有资源储量登记书的,不得受理采矿权报件。    转让采矿权的,只需要受让方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办理占用资源储量登记。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权限为部、省两级。压覆采矿权人矿产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登记机关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无采矿权的,在省厅办理登记。
          (四) 资源储量登记与探矿权登记的衔接    勘查查明333(含333)以上资源储量的,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查明333以上资源储量规模未达小型矿床上限,经项目验收的,视为已评审,纳入登记),经过评审后均应进行登记,凡不履行登记的,不予以进行探矿权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或保留探矿权,不能据以划定矿区范围。
          (五) 资源储量登记报件    根据《办法》规定,提交资源储量登记书的,同时应提交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平面图复印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缩小为A3或A4幅面)。    五、资源储量登记信息的上报与下发管理    下级资源储量登记部门应在每年底将在本地区当年新登记的数据上报给上一级资源储量登记部门,具体上报顺序为县——市——省——部。
      上级资源储量登记部门将在每年底将本地区新登记的数据下发给下一级资源储量登记部门,具体下发顺序为部——省——市——县。    六、登记资料档案管理    各市应建立一矿一档的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每次进行登记的登记书、审批意见书及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图、每年度的资源统计基础表。
             附件:《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书必填项目》。       附件 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小型(含小型)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必填项目    (一)查明资源储量登记书    根据省厅有关规定,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小型以下的砂、石、粘土矿不需要进行勘查登记,因此,未经勘查登记的,不再填写查明资源储量登记书。
      直接办理占用资源储量登记。    (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    1、登记书封面全部项目;    2、矿山基本情况;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    5、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储量计算范围坐标(二者相同)、标高、面积、示意图。
          (三)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不需要登记。

    l***

    2019-04-04 16: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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