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法条的问题
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请问如此规定的话,哪位老板或人事经理还敢再聘请这位有前科的人?那这个人一辈子不就全完了?请评论一下。
这条规定本身确实不合理.不报告,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就看自己领悟了,一般人谁会这样报告1除非是很正直或者不正常的
不可一概而论,现在好多老板任人为贤,既往不咎的,主要看自己的能力,也不能因为一件事就把一个人否定了,要灵活把握就可以
关于此问题,我觉得要分开来看。 在入伍时当然是一定要把自己的历史和军队交代清楚的。 至于单位嘛,要看是什么单位了,对于国家正规机关单位,它录用人是比较正规的,要调取个人的档案,所以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说清楚阿,不然这可是欺骗党和国家政府拉:P.。 其他的那些个企业公司的我觉得到不必了,这也不是欺骗,目前我国的大多公司企业很不完善,保管个人档案的资格都没有。对员工只是要求你干一天活我给你一天钱,又不给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所以你认认真真的干活就好了。 对了,现在有些胆子大的人也去制作假的个人档案,这个我认为不要去干哦。否则罪加一等了。
又没规定说违反此条咋办,你就不用说,但要小心单位嫌你不诚实!!
"不得隐瞒”只是法律词语,做事要灵活。
buneng zhy renwei 不能这样认为。 即使有这样的规定,那社会上的那么多的刑满释放的人员,不都有工作吗; 虽然禁止有前科的人参军入伍,但并没有禁止这样的日呢员混进队伍。
我觉得没必要,这样等于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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