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属于什么“人”?
合伙企业即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究竟是什么人格?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还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有哪些特征: ①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企业从法律上属于人合性质。就是说,合伙本质上 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企业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建立, 必须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 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所谓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 关系。 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 的个人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照此说,合伙企业应该属于自然人。
合伙企业就是法人。 你看一下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就知道了,上面写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方狼的回答错误。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该法条解决的是改革之初以集体所有制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户”在民事审判种的身份问题,俗称“戴红帽子”。其实这种情况只是当时人们为了获取公有制企业优惠条件采取的权宜之计。现在基本绝迹了。这里的“个人合伙”不是我们现在《合伙企业法》中的情况,是以集体企业形式掩盖的个人合伙行为。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冒用身份的行为。 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登记为合伙企业,那只能是企业法人。
答: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详情>>
问:近视了还会老花吗?有人话近视了就不会老花,但又有人话会!到底会不会呢?真想知道!
答:近视了同时也会老花,老花时近视的度数会降低。我看过一个老人同时带者两副眼镜在打麻将,说是一副近视一副老花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