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与自动离职问题
我2012年1月30日开的辞职信,我给公司一个月的时间交接,但是公司推说人员难招之类的话,不答应一个月时间,还说之前合同签署的是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当初公司要签合同时,认为那合同反正也不合法,就随便签了下,签了合同到现在说是一式两份,可公司也没有提供这份合同给我,要了几次都没给我),后来为了办理医保社保,又签署了另外一份给劳动局的合同,同样的还是没有一份给我们留底);到目前为止,2011.12和2012.1的工资都还没给我们;有人能告诉我,我要以怎样的方式才能够用最快的速度离开公司吗?
公司所签合同内容及不给你合同及工资发放都违法,你想以最快的速度离开公司的方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工作三十日后即可离开,同时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和你的工作的工资。 2、用法律方式解决划算,因为不用法律方式,公司恐怕不会主动给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恐怕比你工资还要多吧。 3、打官司注意留取你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证明(让公司签字,若不签直接快递邮寄)还要留取你的工作证明,比如胸卡等(因为公司没给你合同)。 以上望对你有帮助!
不管什么样的合同,你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单位不需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按时给你支付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原劳动合同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可不予理睬。 2、你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在提交辞职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后,无论公司同意与否,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3、由于公司发放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最好还是和公司协商解决。可能公司确实存在人员的问题。相信如果认真的协商,一点能够解决问题的。走到诉讼的时候,可能更麻烦一些。
应当以邮寄方式递交辞职信,把邮递票据留存。 一个月以后就可以走人。 至于工资的问题,肯定是可以拿到的。(注:这些都是从诉讼角度出发进行的,如果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那就另当别论)
这就是公司耍无赖了,如果钱不多的话就直接回家睡觉,一个月后你们公司自己就急了,社保养老不能白给你交吧。我们通常都是这么干的
2012.1的工资肯定不会这么快就发给你啦,这个签合同是就要看清楚了,现在想离开除非你不要这些钱了。
答:有没有合同的约定,如类似“离职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则个人不用赔偿违约金”的条款?如果有,要遵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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