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麻烦各位大大帮忙~
1。不能,张某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原告为张某,其妻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故不能成为原告。2。应由B市或A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B市为被告所在地,A市为原告所在地,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合法,张某与李某的争议为民事纠纷,他们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更不能用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4。人民法院应确认B市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B市公安局应对张某予以赔偿。答案补充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答: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