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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可公司不批准我走,我一个月后非要走,那我走了以后能拿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吗? 
我在09年12月2号在某公司打工,因有事在09年12月25日交了辞职信,没有复印辞职信,我上面写着要在2010年01月26号辞职走人,领导不批准,我仍在2010年01月26日走了人,共记工作(24+31)天。2010年01月26号我拿到第一个月24天工资(打卡里了)第二个月公司没给发,我能拿回第二个月31天的工资吗? 期间我也不知道签没签劳动合同,我需要怎么做?  劳动局不受里怎么办呀?  注意事项?,需要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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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04-01 11:34:27
    劳动者由离职的自由和权利。你已经提前30日书面提出辞职,到了辞职的日期,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自行解除。
    劳动者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无论你的辞职行为合法与否,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你的最后1个月的工资。
    对此,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会受理的。你只要提供工资卡以证明劳动关系就足够了。劳动仲裁不收任何费用。
    友情提示:如果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支付你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实***

    2010-04-01 11:34:27

其他答案

    2010-04-03 05:06:56
  • 补偿一点,你的证据少了一点,你要证明你已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的表,不然公司就说你自离。但不管怎样。你工作的工资都要发的

    q***

    2010-04-03 05:06:56

  • 2010-03-31 16:41:53
  • 你好【回答如下】除非公司培训员工发生费用在员工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程序正当,应予批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本***

    2010-03-31 16: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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