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么判对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200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2003年11月10日被告向我借30万元。当时考虑被告是国企的负责人有较高的信誉就同意了,被告当日给我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期三个月,到期一次还清,但被告并未到期还款,经过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5月还款4万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6万,并以26万为本金计算200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以4万元为本金支付2004年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上述利息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发生的借贷关系在2003年,现在已经6年了,在此期间一直没有向我主张,认为借据已经失效。我是有马**介绍于被告接触的,杨**想搞一个项目,我由马**带着向原告借了30万元。但借的钱不是我拿的,谁给钱谁拿钱我都不知道,我就知道钱最后给了杨**了,之后杨**又向原告借了100万。2005年后来杨**给我发来传真,注明借款130万均由杨**支付,我收到杨**的传真后给原告打电话,要求把30万的借条还给我,后来杨**没有按照借条还钱,原告在法院起诉了,原告找不到杨**,在2009年初拿着借条找到我,让我还钱,我考虑原告的损失,献给了原告4万,但我认为原告清楚真正的借款人不是我,否则就应该在2005年,也就是借款两年后其实我,而不是现在。既然原告现在起诉我,我并不是不同意还款,只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我现在同意给付原告本金26万,但利息不同意支付。认为延期的责任不在我,是原告没有向我主张。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注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借期三个月(2003-11-10-----2004—2—10)到期一次还清。 2009年5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4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再按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借据,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主张该笔借款实际借款人不是其本人,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现随主张原告六年时间均未向其主张过还款,认为借条已经失效,但又同意归还26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归还同时认为原告并没有向其主张过,故本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认为该部分请求可以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 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第90条、138条判决: 生效10日内还本金26万元。 驳回其它请求。 六年的利息没有一分。。。被告要是说不还钱,还判一个不还钱了?
判决基本正确。 原告要举证,曾经向被告要过该款项。
通过看你的陈述,法院的这种判决是正确的。第一:你的诉讼超过时限,第二,你没有找到足够多的证据说明这些钱就是他借的,
答:您好!我很想了解您到底有什么情况,以便帮您一把。老百姓都不容易。我是电视台的,通过电视荧屏,您可以扩大事件影响,促进事情解决。不然,中国的职能机关办事就是这样....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好害怕哦不会是癌的征兆吧?我这个月例假结束后,隔了大概三天后...
答:不好这么说.疾病有很多种,也许是宫颈糜烂呢?或者阴道炎啊什么的,但是不管是哪种病,一定要赶紧去医院.不要讳疾忌医啊.很多病就是因为耽误了所以才不好治的.你这样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