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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后,房产公司未作预告登记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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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后,房产公司未作预告登记承担什么责任

2007年底我在上海买了一套商品房,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我按照约定将全部房款及税、登记费等交清。该房至今未完工入住交付。上星期,我到房产局查这套房子档案时,竟发现没有我的《预告登记证明》,且该房在法院执行房产公司时,一个月前被法院查封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房产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急盼专家予以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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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6-30 15:07:55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因房产公司未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要求作预告登记,导致您的房产被法院查封,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房地产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是要对您的既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包括您的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
    

    8***

    2009-06-30 15:07:55

其他答案

    2009-06-26 21:42:12
  •   《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可见预告登记是根据你们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房产公司没有义务进行预告登记的义务。现在该房在法院执行房产公司时,一个月前被法院查封了,这种情况由于没有进行预告登记你就失去对抗第三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你只能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9-06-27 11:51 补充问题 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第9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传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登记申请。第12条: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30日内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没办备案和登记,我就无法申领到该证明。
      合同没约定承担何种责任,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民事 ==================================== 商品房开发商已经违反了上海市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如果将来导致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开发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包括《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

    1***

    2009-06-26 2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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