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进行中,请专家分析一下
简述:我是综合计时工作制,负责通信设备应急维护(设备不定时出故障),工作24小时(早8点到第二天早8点),休息48小时。 目前的争论焦点是:公司以规章制度为依据,说我夜间12点到早上8点工作2个小时算1个小时,白天中午1小时吃饭时间,这样算来每个月工作200个小时,有32小时加班,加班费由绩效奖金出,也就是说绩效奖金满奖750元,有加班费的时候,扣绩效奖金当作加班费。公司认为不差钱。 我的观点: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没有通过工会讨论,没有向我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能当做证据的。绩效奖金含加班费的,我与公司没有约定,也应该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但是仲裁员认为公司的证据和说法对我很不利,开了两次庭了只有一位仲裁员主持仲裁庭,而且每次我正展开攻势咄咄逼人的时候,休庭。。。。。。有种被耍的感觉。最后一个问题,很关键,请高手指点,我是今年3月底接到的开庭通知,是否能依据仲裁法的规定,45天+15天的期限,视为仲裁超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哪一级的?我觉得仲裁员和单位有交流,但是无法取证。 祝:站起来说不的朋友,一路顺风,坚信我不是最后的征人。是谁点燃了天边的朝霞,千年的黑夜今天要融化,在寻找家园的十字路口,我们看见你的身影,切.格瓦拉。。。。。。
绩效工资与加班费的问题,看来你已经研究多日了,已经有了结论,不必我在此赘言了。我就来回答你现在能否起诉的问题。 管律师的回答是错误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是今年3月底接到的开庭通知”,推算下来,自立案至今已经或者接近三个月了。你现在就可以以仲裁委给你送达的有关仲裁立案或应诉的“通知书”作证据,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你的问题,我觉得掌握好以下几点会对你有所帮助: 1.综合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才可以执行,否则按照标准工时制执行。 2.工作时间,公司的说法不对。即便是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即便该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该规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劳动仲裁委员会出裁决前,你无法向法院起诉。 4.关于仲裁审理期限的问题,你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反应。
答: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粤人社发〔201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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