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产假与旷工和社保补偿等问题
一、本人就职于某中职学校行政岗位,于2.6分娩(该时间为学校放寒假时间),即日由家人去电至人事科电话报备请假,3.5人事科告知到校补办手续(学校于2.14开学),3.6家人到校补办手续时告知假条时间须为3.6-6.23,其2.14-3.6为期二十天,因未办理书面请假,按旷工处理; 请问(1)这种情况能否按旷工处理?(2)若可以,学校能否以“无故旷工十五天”,进行解聘?(3)“产假与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与“无故旷工十五天”发生冲突,法律采用哪种方式处理?(4)若现在未解聘,学校能否等到特殊保护期结束后,以该理由进行解聘处理,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二、本人从02.12入职,在02.12-08.7.31之间,学校未给本人办理社保(该期间有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从08.08.1-08.12.31开始办理,并由本人全额支付社保所有费用;从09.1-至今,学校每月补贴101.2支付社保费用。请问:若学校以上述理由解聘时,能否申请学校补其原社保金额? 三、学校为了应付劳动部门检查,于09.3重新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请各位大侠们帮帮忙,帮帮我这个弱女子吧,谢谢!
一、 (1)这种情况能否按旷工处理? :不能。产假是法定假,大家都知道的常理——象“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假,到时就可以休息不必另交请假条的,也不可能因没有请假条而旷工处理的。产假只有提前请求休息的,则是要请假的;而你这亲没有提前休息的,只能是生育后把医院的诊断书交给单位,即应从生育日开始计算产假。
另外,我们讨论一下什么叫“补假”吧,补假应该是对此前休假部分进行追补,此后的部分应该属于“请假”,单位把此前称为旷工,此后的算做补假的说法,显然是有悖于常理了。 (2)若可以,学校能否以“无故旷工十五天”,进行解聘? :就以上情形说,学校不能以“无故旷工十五天”,进行解聘。
(3)“产假与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与“无故旷工十五天”发生冲突,法律采用哪种方式处理? :学校的决定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只能是以法律为准。 (4)若现在未解聘,学校能否等到特殊保护期结束后,以该理由进行解聘处理,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解聘是不可以的,没有解聘就不必谈补偿了。
如果学校违反法律规定与你解除合同,那么,你可以选择拒绝或请求支付二倍于补偿的赔偿金。 二、本人从02。12入职,在02。12-08。7。31之间,学校未给本人办理社保(该期间有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从08。08。1-08。12。31开始办理,并由本人全额支付社保所有费用;从09。
1-至今,学校每月补贴101。2支付社保费用。请问:若学校以上述理由解聘时,能否申请学校补其原社保金额? :不能把解聘与补社保“挂钩”。该补的,没有解聘也应该补,不能补的解聘了也不能补。 三、学校为了应付劳动部门检查,于09。3重新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有效。
并且也说明了学校并没有解聘你,如果已经解聘了,就不必再签订合同了。 请问:哺乳期的时间如何介定?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但并不是楼上的“北京劳动法律师”所说的那样硬性规定“产假是产前15天,产后75天”,而是可以提前15天休假,但不是必须提前15天。
实际上,生过孩子的人或他老婆生过孩子的人都应该知道,没有人能事先准确地预算出哪一天生孩子,所以,这个提前请假的天数是不可能硬性规定的,而弹性的。 。
产假是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再加一个月。你2月6日分娩,即日起有75天的产假。这是你合法享有的假期,期间单位必须按正常支付你工资待遇。期满后也不能以此和你解除合同。 单位给你定性旷工是违法行为。 如果欠缴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合同有效,除非你能证明是在受欺诈或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证明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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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的问题中交叉着医疗期和哺乳期两个概念,但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把两个概念区分开来.简单地说,当事人现在已经没有医疗期待遇了,现在只能以法律关于"哺乳期内的职工不能...详情>>
问:近视了还会老花吗?有人话近视了就不会老花,但又有人话会!到底会不会呢?真想知道!
答:近视了同时也会老花,老花时近视的度数会降低。我看过一个老人同时带者两副眼镜在打麻将,说是一副近视一副老花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