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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向谁追索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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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向谁追索劳动报酬?

我在2008年1月和甲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乙公司工作,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1月双方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将合同期限变更为至2009年12月30日止(用工性质属于劳务派遣)。工资由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然后由甲公司支付给我。2008年12月27日,乙公司以工作量不足、人员过多为由将我辞退;乙公司承诺工资支付到12月31日,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是,我至今没有拿到经济补偿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已拿到);多次向乙公司追讨均无结果。
请问:1.乙公司辞退我的行为是否合法?
2.我该向谁追索劳动报酬(甲公司或乙公司)?
3.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不是补偿金)?
4.以上3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已经58岁了,只有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欠缺;敬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们,伸出手来帮我一把!我在这里给各位磕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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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4-25 14:29:01
      1。乙公司辞退我的行为是否合法? 
    :乙公司工作量不足,可以辞退你。但你在被乙公司辞退后,应该是回到甲公司,由甲公司给你另行派遣工作或支付最低工资。
    2。我该向谁追索劳动报酬(甲公司或乙公司)? 
    :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可以,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则是以甲公司或乙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
       3。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不是补偿金)? :前边说了,你应该是回到甲公司,由甲公司另行派遣工作或支付最低工资。这显然是比“补偿”或“赔偿”更合算,并且是有法律依据的。 4。以上3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北***

    2009-04-25 14: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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