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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处理问题 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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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处理问题 加急!

学校里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学校有没有权利整理公示后归为己用?是否要上交公安部门处理?大侠们给个合法的无人认领自行车处理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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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4-15 07:17:58
      
    学校里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学校有没有权利整理公示后归为己用?是否要上交公安部门处理?
    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属于遗失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学校在收到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后,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等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也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
      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上缴国库。自行车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若已经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附 《物权法》相关规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非***

    2009-04-15 07:17:58

其他答案

    2009-04-15 00:44:45
  • 不可以自行处理,学校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需交由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批示后处理,否则可能会有官司。
     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在处理超期的查扣车辆还要向上级写报告,更不要说学校了!

    1***

    2009-04-15 0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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