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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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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一直都知道男方有外遇,但一直都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今年男方再次向我提出离婚要求,我以他没有达到我的要求的理由没有答应,然后他再次离家出走到外地找他的情人.期间他曾打过电话给我,希望再次劝说我答应他的离婚要求,在谈话间他承认自己有外遇,并承认自己多次离家出走也是和对方在外地生活.并在谈话中说到男方父亲也有此前例和男方家庭中混乱的关系促使男方有外遇.我也把这一段对话用手机录音下来.
问题一:对方与我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题二:男方在女儿出世至今都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女儿幼儿时的一切开支都从没有负担过,可否对男方追究责任.
问题三:法院是否会根据男方家庭背景比较混乱为依据,认为这样的家庭会影响女儿的心理成长,不适合在男方家庭生活成长.
问题四:如果男方答应我写离婚协议书答应我提出的要求,那么我要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如果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性的效力,那么我该怎样来保护自己(是否要通过法院来保障自身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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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2-17 21:31:21
      
    问题一:对方与我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录音肯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你想用这个证据起到什么作用?对你主张抚养权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对一般情形的婚外恋婚外情,你是不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达到重婚、同居等四种情形才可能主张。
      还有,这里所说的同居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你来看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吧。 (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问题二:男方在女儿出世至今都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女儿幼儿时的一切开支都从没有负担过,可否对男方追究责任。 答:你有证据证明吗?即便有一些证据,想追究其遗弃罪的法律责任也非常困难。,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证明他直接未过问过孩子的一切事务。
      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你因此举债,你有权要求他承担还款责任。 (附 遗弃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问题三:法院是否会根据男方家庭背景比较混乱为依据,认为这样的家庭会影响女儿的心理成长,不适合在男方家庭生活成长。 答:呵呵,法院是不会凭男方的那几句电话录音内容,就轻易确定男方家庭背景混乱的。当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之,肯定会对你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有利。
      另外我说了,如果你可以证明男方有外遇,会对你主张抚养权有利。 (附 《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问题四:如果男方答应我写离婚协议书答应我提出的要求,那么我要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如果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性的效力,那么我该怎样来保护自己(是否要通过法院来保障自身利益和权利)。 答:如果你们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他答应你的内容包括财产分配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

    非***

    2009-02-17 21:31:21

其他答案

    2009-02-27 09:41:41
  • 一般不能,在现实审判中。

    梦***

    2009-02-27 09:41:41

  • 2009-02-23 23:35:46
  • 不用说的太多,只是你的录音是真实的,就完全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y***

    2009-02-23 23:35:46

  • 2009-02-18 10:21:50
  •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里所指的证据种类是指作为证据资料的不同表现形式。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
      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 (1)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审判中就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有经过伪造、剪辑、拼接的迹象,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等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虽然证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但由于视听资料的获得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在其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
      《证据规定》也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 结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以及该录音的原始性/真实性/客观性及清晰程度判定是否使用; 2、追究您丈夫未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很难,关键是证据; 3、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看随哪方生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原则上2周岁以下的子女由女方抚养,仅凭电话录音说明男方家庭背景混乱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证据支持; 4、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表示,如果男方因为其过错要求您离婚,您可以以此和他好好协商,争取达到您希望达到的条件。
      至于履行问题,关键看对方的诚信和您控制局面的方式/能力,即便是法院判决,对方仍然可能不履行噢。而且诉讼周期长,对孩子也有影响,如果能协商解决最好。

    律***

    2009-02-18 10:21:50

  • 2009-02-17 21:40:18
  • 最好去找个专业的律师好好咨询一下!就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了!律师会帮你解决很多问题!

    1***

    2009-02-17 21: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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