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单位有位职工没有原因,单位提出要解除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算不算违约?怎么赔偿呢?赔偿如何算?加班费要算吗?房补和医贴要算吗?浮动工资要算吗?2006年7月31日受聘至2008年12月30日此?要赔几个月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属于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如果说该合同规定的是“2006年7月31日受聘至2008年12月30日止”,那么,在2008年12月30日前,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支付按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为补偿(不是“赔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具体说,这二年半应当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为补偿金。 但如果到2008年12月30日,则不属于解除合同了,而是属于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到期终止的,在此前是没有补偿的,自2008年1月1日后,才有新规定的,所以同只能算这一年的,即只给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金。
至于加班费如果以前没有结算的,应当在员工离职时结清。 “房补”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按单位的制度办。 “医贴”这事大了。这应该医疗保险,这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的。那么,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则就是单位违法了,如果员工因此投诉,不仅要给补办,还会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的。
没多少钱,赶紧给补了吧。
既然是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任务完成,合同自然到期,此时并无经济补偿之类的说法。所以,关键是要确定是否为“已完成某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从你的简单陈述来看,初步判断该合同其实是固定期限合同,但不能确定!具体可969072444详细交流。
答:你好! 既然劳动合同上已经写明乙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 那么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在30天前通知了甲方,当然不算违反劳动合同,不要要支付违约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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