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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被裁,应向公司要求哪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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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被裁,应向公司要求哪方面的赔偿

我是今年9月9号进的公司,签订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2008年9月9号---2008年11月9号截止。11月9号以后我们多次向公司要求转正,公司一直没有给予办理,也没有签订转正合同什么的。。在11月28号我们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被裁掉了,我问他我们试用期已经过了,那里不合格,触犯了公司那条公司规章制度。他说我们就是不合格,我们有7-10个人被裁掉了。所以想问下公司会给予那方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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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2-05 13:49:08
    试用期是不允许单独列出来作为劳动合同的,你们现在已经超过了试用期,即使不签,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要在试用期期间裁你们,应该提前3天告知,并且要有充分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你们可以去仲裁。你们试用期后工作了十几天,公司未提早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所以说 公司应该补偿你们至少1.5个月的工资。

    i***

    2008-12-05 13:49:08

其他答案

    2008-12-05 15:21:01
  •   1、公司在约定的试用期过后,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裁掉你们的做法,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是违法的,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2、既然辞退是违法的,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3、由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你们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满半年,按规定只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海***

    2008-12-05 15:21:01

  • 2008-12-05 13:54:57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应该要单位拿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证据(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来,如果单位拒绝举证或无法举证,单位就有违法强行解除之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秋***

    2008-12-05 1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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