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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我06年2月至07年8月间未买的社保,但仲裁委说不予支持,因为已经过了仲裁申请的一年有效期,他说你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候就要申请,现在都08年底了,所以过了有效期,不予支持.我该怎么办?想请律师,可是律师费贵,赔的多还好,赔的少我连律师费都不够给的.望有经验的帮忙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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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2-03 12:01:41
    仲裁委的说法过于牵强,是错误的。
    因为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自然应当纳入该条调整的范畴,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问题。
    

    海***

    2008-12-03 12:01:41

其他答案

    2008-12-03 16:15:53
  • 按照规定,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准确的。已经超过60天的时效,从你离开企业那天开始算,但是你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受理,一般也会调解,我有成功的案例。

    宋***

    2008-12-03 16:15:53

  • 2008-12-03 11:13:11
  • 找劳动监察部门

    n***

    2008-12-03 1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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