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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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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争议

建设单位与承包方按照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承包范围中明确为:包工包料,要求使用指定商品时不低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由于今年6-7月份部分物料价格上涨,工程进度完成60%时承包方多次提出变更合同调整价格,但由于资金来源属职工集资且大多数职工意见不同意,目前工程将处竣工状态若不调整有可能停工或不交工或会出现纠纷升至官司状态。请问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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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9-20 08:52:59
      
    哦,价格问题一切遵循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
    要知道,现在已经不是计划经济时代了,经济行为当遵循市场规律而为。签订合同前,双方均应对市场作认真的调研,对风险作充分的评估。而签订合同时则一切遵循各自的意思自治(当然内容要合乎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见,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不得因为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而擅自解终止合同。楼上引用的《合同法》法条并不适用,因为其指的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的情形,而你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此列。
       那么,在“工程进度完成60%时承包方多次提出变更合同调整价格”时,你们怎么办呢?如果你们同情承包方,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给对方调整一些价格以弥补可能的亏损。如果“大多数职工意见不同意”,则可以明确拒绝对方的调价要求。若其“停工或不交工”,你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选择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另选新的施工单位,并要求原承包方赔偿损失。
       。

    非***

    2008-09-20 08:52:59

其他答案

    2008-09-19 11:59:36
  • 这是合同履行中遇到价格调整的问题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即“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所以,承包方提出的“变更合同调整价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
    如果承包方以此为由停工或不交工则应当由承包方承担违约后果责任。建设单位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与之解除合同。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建议诉讼或仲裁解决。

    北***

    2008-09-19 11: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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