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看下该用人单位是否具备提前解除我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人今年23岁,在南京一国营企业从事临时工,工作时间内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法律的事情,没有迟早、早退、打架、闹事的事情,工作能力得到认可。 事情发生在08年4月11日,本人驾驶摩托车,在下班后在家出来加油,出了交通事故,内部大出血动了手术,断了3初 上了钢板,另有医院证明需要休息3-5个月,才可以恢复上班,(4月-7月每月补贴基本工资1000元),可突然在今天这家用人单位电话通知我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原定合同在08年年底最后一天到期,请问我该以怎样的方式维护我身为一民合法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仍要求解除我合同,我该申请多少的补偿(原工资为2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在家出来加油”显然不能认定工伤了,应当属于非因工负伤。
那么,如果是超过医疗期,仍然不能上班工作,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有个关键的一地方你没说,你现在是几年工龄。如果你是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现在已经符合解除条件了,单位没错,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者另给你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但你没说单位是否给你一个月工资,所以不好判断单位是否有过错。
如果说你是五年以上的工龄,现在没有过医疗期,那么,单位与你解除合同则是严重违法了。你有权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的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能上能下规定中的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劳动争议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不清楚你所说的“在国营企业从事临时工”究竟是指什么?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你与该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因此,单位今天突然通知准备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 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的额度,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本人今年23岁,在南京一国营企业从事临时工,工作时间内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法律的事情,没有迟早、早退、打架、闹事的事情,工作能力得到认可。 事情发生在08年4月11日,本人驾驶摩托车,在下班后在家出来加油,出了交通事故,内部大出血动了手术,断了3初 上了钢板,另有医院证明需要休息3-5个月,才可以恢复上班,(4月-7月每月补贴基本工资1000元),可突然在今天这家用人单位电话通知我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原定合同在08年年底最后一天到期,请问我该以怎样的方式维护我身为一民合法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仍要求解除我合同,我该申请多少的补偿(原工资为2000元) ……可以参考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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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与原单位领导诚心诚意的谈一次,表明原因,互相谅解!以显示你的个人素质。 2、向本地劳动部门查询投诉,向公安部门查询投诉。 3、向本地律师求助,然后上法院起诉...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