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疑问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这句话很不明白,请问有谁能给我解释一下
所谓的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方提供的不容许你有所变动的条款,而提供条款的一方常常会提供一些可能有些歧义的条款来约束对方(无歧义的条款如果明确侵害对方的利益,对方可能就会拒名签字),一旦出现对此条款的争议,提供方就会作出对他本人有利的解释,这对于另一方来说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所以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此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要采纳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对提供方不利那就是对相对方有利.
格式条款就是一方拟定好的,不允许对方修改的条款,还不明白吗?如果双方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有争议,那就以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为准?这里主要是为了保护相对方,就是因为该条款是由提供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单方拟定并不允许对方修改的
答: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条款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故单独提出来讨论。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详情>>
答:酸牛奶是用鲜牛奶通过特殊细菌发酵制成的,牛奶经酸化后,酪蛋白凝块变小,并且可使胃内酸性增高,对于宝宝的消化吸收很有帮助,宝宝适量食用酸牛奶是有好处的。需要注意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