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担保人问题
借款人于2006年1月18日向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还借款,信用社经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但并未向担保人追究,也未向担保人说明情况,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法院传票于2008年6月6日也就是今天才到达担保人的手中,担保人此时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并要在2008年6月30日到法院听判。 问题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负有保证责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另外约定保证期间)?过了这个时间没有追究是否就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是,为什么本案例担保人还会在2008年成为被告?难道是法院的失察? 问题2:《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在本案例中是不是指借款期限的壹年时间,也就是从借款之日2006年1月18日起到2007年1月18日的一年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问题3:我的一个朋友说过这样的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是6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这个“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请问担保法中确有这个规定吗?我浏览过担保法,但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是不是我看漏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负有保证责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另外约定保证期间)? 没错。 过了这个时间没有追究是否就该免除保证责任? 没错。 如果是,为什么本案例担保人还会在2008年成为被告?难道是法院的失察? 这是当事人的诉权,立案庭是不能审理实体法律关系的,实体法律关系只有等到开庭时由审判庭来审理,没有经过审理是不能确定的,再说这是民事案件,法院不能依职权判断是不是超过保证期的,当事人不主张法院是不能管的,这就是私权利处分的行为体现。
所以,法院没有错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在本案例中是不是指借款期限的壹年时间,也就是从借款之日2006年1月18日起到2007年1月18日的一年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没错。
3:我的一个朋友说过这样的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是6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这个“约定不明确的为2年”请问担保法中确有这个规定吗? 有这个规定,但不是《担保法》条文规定的,而是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
我浏览过担保法,但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是不是我看漏了。 哦,你看看担保法解释就知道了。 另,从你介绍的案件情况看,本案保证人可以主张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而免责。
答: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