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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赔偿的问题!!请教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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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赔偿的问题!!请教高手!

  我是和原单位2008年1月3号合同到期,但原单位是在2007年12月27号才通知我。3号临走前我并没有收到工资 迟通知金和经济赔偿,直到1月8号才收到所欠的钱,据我所知有关法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人离职前结清所有费用如不然就要赔偿所拖欠金额的50%。我像劳动局提出申请,但由于劳动局和原单位关系非常不一般,一直劝说我放弃追讨赔偿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就算了,还说迟几天非常正常。当我提出不肯放弃时,劳动局监察科的人马上非常不耐烦的叫我自己去仲裁处处理或者去法院打官司。我平头百姓一个哪有钱去法院或仲裁啊!唉
  我想请问一下各位熟悉劳动法的老大们关于像我这样情况迟了几天发放工资我可否向原单位追讨所拖欠金额的50%赔偿啊?还有这个50%的赔偿是出自什么法例的第几条啊?我正在准备材料想向更高一级的劳动局提出复议,请各位老大们帮帮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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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20 17:07:52
    1、你在企业上过班,应该知道,企业发放工资都是在下一个月内,发上一个月的工资,所以,2008年1月3号合同到期,1月8号给你工资是正常的,所以,你就此主张赔偿是肯定得不到支持的,免了吧。 
    2、你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合同,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在原来的规定中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终止合同的是没有补偿的。 
    3、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或员工与单位解除合同时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终止合同的是没有“提前通知”的规定的。 
    4、劳动局除态度不太好之外,所做的解释还是对的。如果对劳动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只能是去申请劳动仲裁。 
    5、不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只有六十天,从争议发生时计算,你这是2008年1月3号的事,现在已经过期了。 
    总地看,就没有什么可找的事。忍得一时愤,终生无烦恼。就算了吧。劝你了。 

    北***

    2008-03-20 17: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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